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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涉及的房屋、门面、商铺、商场柜台、开发商售后返租等租赁合同问题
2020-06-01 1942人浏览 0人下载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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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中,有些房东为了省事方便,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例如住房、写字楼、门面、商铺、商场柜台等委托给专门的商业管理公司或房产中介公司管理,自己不用操心找租户、签合同、管理等日常事务。市场正常情况下,这种委托管理模式还比较受青睐,特别是业主碰到比较守信用的商业管理公司时,确实能省去很多管理房子的时间,少操很多心。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模式下,委托人为房东(业主),受委托人为商业管理公司或房产中介公司,受委托人代为招租、收取租金,进行日常管理,收取相应报酬,通常并不承担房产空租的风险。

有时,双方在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了受托人向委托人(房东业主)的支付固定收益或保底收益条款,这种情况导致委托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这种委托管理合同名为委托管理,实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是出租房和承租方的法律关系,此时的受托人作为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了转租权。开发商为了促销,经常承诺“售后返租”,即把房子卖给购房人同时签订租赁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承诺一定期限内的租金收益。

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对该种委托经营管理商业模式造成了巨大冲击,客流量断崖式下降,消费低迷,短期内很难恢复正常,对房东业主和资产的管理方都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双方可根据合同的具体法律关系和约定,结合疫情这种不可抗力的外部影响程度依法处理,可以减免租金,追究违约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等等。但是,开发商进行的“售后返租”情形下的租赁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一般不能因疫情而减免承诺给购房人的租金收益,因为该租金收益是业主购房的对价条件,本质上是开发商对购房人的价格折扣和优惠,而且在购房时已经确定,与后期市场风险无关。

作者: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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