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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银行卡被伪造盗刷或网络盗刷,怎么取证和举证责任如何?银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1-05-26 474人浏览 0人下载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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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持卡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伪造盗刷的,或者被网络盗刷交易的,尽快联系开户行挂失并报警,同时持卡到最近的银行或ATM机进行操作,保留回单,证明伪卡盗刷时自己持有真卡以及自己所在区域,为后续向银行主张权利准备证据,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作为证据。

如果发卡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认为,刷卡或网络支付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明交易是持卡人自己所为。

用户以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都会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发生了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用户以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发卡行返还被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但是,用户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用户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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