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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一、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与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外国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二、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反制清单。本法成为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上位法,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为反制具体形式和内容的后续充实完善提供法律保障,适应涉外反制法律实践的需要。
三、反制力度明显,反制措施不仅针对具有遏制、打压、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或干涉我国内政的的个人、组织,还可以对这些个人、组织的配偶和直系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反制的广度和深度还是很大的,具有较强的威慑力。
四、我国个人或组织不得执行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否则我国受害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五、外国的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我国可参照本法采取必要反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