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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视频显示内容看,城管人员行为涉嫌暴力执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执法程序等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建督〔2018〕77号)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的通知》(建督[2018]23号)
二、严格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各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城市管理执法规程,明确各类执法事项的法律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使具体执法工作有章可循。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执法工作,按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执法方式适当,措施适当,行为适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并严格实施行政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和制约。
三、严肃城市管理执法纪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严禁无证从事执法工作;严禁故意损毁,非法查封、扣押、处置相对人物品和乱罚款;严禁吃、拿、卡、要;严禁私用执法车辆;严禁威胁、辱骂、殴打相对人;严禁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只能配合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