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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的出台,较好的弥补了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前,未超过噪声排放标准,但给老百姓造成极大影响,不及时制止将噪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行为及时得到禁止。噪音分贝未达处罚标准,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对其实施处罚,对于这类未到法规标准但又确实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依法及时作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制止紧迫的生态环境领域侵权行为,守护了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规定并不以是否超标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范围进一步拓宽。禁止令司法解释适用于制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发生和扩大,是一种预防性司法手段。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除了适用在起诉前申请法院作出的诉前禁止令外,还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诉中禁止令,制止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