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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严重!股东不配合公司破产清算导致承担公司债务
2020-09-06 1027人浏览 0人下载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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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兴化市宸瑞建材有限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经营建材销售业务,因拖欠债务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法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依法处理公司破产事务。

管理人接管公司后,要求公司两个股东(分别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移交公司公司印章、财务资料文书等,但股东未依法向管理人移交,导致管理人无法通过财务审计清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

管理人通过查询相关登记机构,未发现公司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等资产登记信息;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没有发现公司开设银行账户。截至2020年8月25日,管理人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清算的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合计66257元,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合计66257元,公司已经资不抵债 66257元,且没有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

法院依法宣告该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同时指出,因清算义务人即两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致无法对宸瑞公司进行完整清算,故该公司债权人依法可另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宸瑞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通过破产裁定文书确认了公司股东没有履行配合清算义务,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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