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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司法机关应鼓励合法合理的自力救济,“互殴”不应驱逐“正当防卫”
2023-08-16 1051人浏览 0人下载 0.00 元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一名体重280斤的男店员李先生自曝被陌生男子刘某殴打,他始终没有还手,因为担心被警方认定为互殴,也不想给店老板带来麻烦。刘某因无法使用便利店的共享充电宝,无故踢踹充电宝设备,店员李某上前劝阻,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挥拳击打李某头部,随后逃离现场。最后,打人者刘某被警方拘留15日。(8月11日《新快报》)

人们受到他人攻击,出于自保,采取自卫是正当途径。为此,法律授予了人们正当防卫的权利。根据《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刘某踢踹店内充电宝设备,又拳击李先生身体要害部位——头部,李先生为何不及时反击,实施正当防卫?不是不能,而是不敢。正如李先生所述:因为担心被警方认定为“互殴”。可见,“互殴”的定性成了李先生正当防卫的障碍。

“殴打”都是不法侵害和正当防卫的外在形式,鉴别不法侵害者和正当防卫者,要考虑殴打者的主观意图,意图不一样,行为定性就不一样。不法侵害者殴打他人是为了给对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正当防卫者殴打对方则是制止不法侵害,维护自己、他人、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殴打是认定不法侵害的标准之一,但不是唯一标准。不考虑主观意图,排除正当防卫行为,一味将互殴者均认定为不法侵害者,显然是错误的。

以“互殴”为名,对正当防卫者治安处罚,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义。不法侵害行为是作恶行为,制止不法侵害则能够维护社会正义,如果人们因正当防卫而遭受惩罚,那么谁愿意惩治邪恶?当他人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时,自己尚且缩手缩脚,不敢大胆防卫,那么,当遇到他人、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他会不会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如此,社会如何确立惩恶扬善的价值观。

对正当防卫者实施处罚,会让相关法律规定沦为一纸空文。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法律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内容及构成要件,但法律的效力在于执行。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执法者不适用或者极少适用正当防卫条款,不维护正当防卫者的权益,那法律效力会“失灵”。如果执法者不对照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甄别不法侵害者与正当防卫者的异同,而以看似公平的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断案,问责正当防卫者,这会导致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被“架空”。

对正当防卫者实施处罚,也会导致人们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不敢或不去防卫,这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变相放任和纵容。不及时回击不法侵害者,忍让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者将如愿以偿,顺利完成不法侵害行为。追究、惩治不法侵害者,要获取相关证据,实施抓捕行动。如果在侵害现场,被侵害者让对方顺利逃脱,或者没有获取相关证据,不法侵害者就难以及时受到警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和谐。

警方作为公正和正义的化身,正当防卫权利不仅关系被打的店员,也关系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因此,“互殴”不该成为公民正当防卫的障碍。在殴打事件中,警方应仔细甄别涉事双方的主观意图,准确定性正当防卫行为,切实维护正当防卫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维护社会正义,鼓励人们积极正当防卫,遏制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来源:红网 作者 许卫兵  原题:《“互殴”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障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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