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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跳槽,直播公司可以索要约定的十万违约金吗
2022-04-28 314人浏览 0人下载 0.00 元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许多公司通过网红直播的形式,在降低广告成本的同时达到“吸睛”带货的目的。为防止精心培养的主播辞职后带走公司客源,用人单位常常与主播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方式规避风险。日前,包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公司诉跳槽主播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在合同约定中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被法院驳回诉请。


入职约定竞业限制 辞职跳槽高额赔偿


2020年11月23日,原告安徽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田某某自2020年11月25日起在原告公司从事主播岗位工作。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载明“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到生产与甲方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相关岗位,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与短视频相关的内容,若违反上述规定的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向甲方支付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并在一个月内付清赔偿金。”


离职主播,变换东家,再干老本行


2021年7月7日,田某某以身体欠佳为由提出离职,随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田某某离职后迅速进入另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从事主播工作。并且利用在原告公司处获得的短视频主播经验以及客户等商业资源,公开进行与原告公司经营业务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商业活动。原告公司认为田某某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对原告相关业务的经营与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和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田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0万元、被告田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合同无效,依法驳回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发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被告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一年内不得到生产与原告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即二手车相关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相关岗位,但是并未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亦未补充约定,且自被告离职后,原告亦未实际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免除了原告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应属无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宏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项规定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是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择业的权利,故规定了在竞业限制期内应当给予劳动者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呈现滥用之势,部分用人单位对于一般工作人员均约定竞业限制义务,且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但是对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应获得补偿则未做约定,亦不主动支付,在劳动者违约时跳出维权,既不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竞业限制在实践中的适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注重双方权利的保护。


一方面,竞业限制条款适用人员应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意指能够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非一般人员,以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人民法院在对敬业限制条款效力进行审查时应对其进行认定。


另一方面,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仅仅约定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对经济补偿未约定亦未支付,应视为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到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的,无需承担违约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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