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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在广西南宁,有网友发视频称,南宁动物园大猩猩扔矿泉水瓶,正好砸中自己,导致受伤、手机损坏。
该游客晒出眼眉部位出血照片,并称猩猩突然扔出一个矿泉水瓶,自己被砸中“头出血,手机屏幕也砸烂了”。
1月30日上午,南宁动物园一名工作人员称,系游客对这只猩猩有过激行为,猩猩才做出的防卫举动,“我们正在做进一步调查,因为游客对猩猩进行过激行为,然后猩猩做出的一个正当防卫而已”。
据悉,南宁动物园的这只猩猩2022年因用石头、泥巴、草坪等扔向游客,向游客泼水,被网友戏称“丢那猩”。动物园曾回应:猩猩扔东西是在表达愤怒,游客千万不要挑逗。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猩猩手里的矿泉水瓶子是哪里来的呀?”“矿泉水瓶也是游客扔进去的吧,前面的素质差,后面的倒霉”,“猩猩是正当防卫”。
也有网友表示,“这只猩猩太不安全了,总是扔东西迟早会砸伤人,动物园方面应该加强管理”。
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主体应当是自然人,不包括动物。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除外。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